投訴主題:鑫遠(yuǎn)新物流自身過失丟失貨物,只同意賠償運費10倍,合理嗎?
投訴日期:2012-03-31 投訴地區(qū):廣東省 投訴人:蔡先生
3月9日在東莞市長安鎮(zhèn)鑫遠(yuǎn)新物流錦一方站點托運一件價值1560元的貨物至深圳寶安,由于物流公司保管不善,造成貨物丟失,因為貨物當(dāng)時未保價,物流公司以此為由,價值1560元的貨物,只同意按運費的十倍賠償。這樣合理嗎?這是由于物流公司重大過失造成的貨物丟失,憑什么按貨物運費的十倍賠償?運費10元,也就是只同意賠償100元。
物流單號:0024771
鑫遠(yuǎn)新物流長安分公司電話:0769-85842936
鑫遠(yuǎn)新物流總公司電話:020-855578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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