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據(jù)新華社電 近日,一則關(guān)于“可口可樂公司拒絕兌換10萬個‘揭蓋贏獎’飲料瓶蓋”的消息在網(wǎng)上熱傳。相關(guān)微博稱,廣西南寧的賀先生花12萬元請人收集10萬個“再來一瓶”可樂瓶蓋,兌獎時卻遭到拒絕。對此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葉桂明認為,只要在指定時間內(nèi),可樂公司就應(yīng)予兌獎。
有網(wǎng)友認為“這是賴賬行為”,也有網(wǎng)友稱,“如此收集獎蓋本身于理不合,這種行為不值得提倡”。
投十余萬 兌獎遭拒
1日上午,在南寧市北湖村王屋坡瓶蓋收購者賀鳳伏家里,記者看到一個不足40平方米的出租屋內(nèi),雜亂地堆放著十幾個編織袋,袋里裝滿了印著“送一罐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”的瓶蓋。賀鳳伏說,從今年3月至7月,他共收集瓶蓋12萬個,如今已超出兌獎期限,這堆積如山的瓶蓋仍“前途未卜”。
“可口可樂公司每年都會推出兌獎瓶蓋,一部分流失到我們的回收站公司,工人嘗到甜頭,便開始撿拾瓶蓋。我負責管理這個事,讓他們一起收集瓶蓋”。在親戚開辦的塑料廠里工作的賀鳳伏說。
賀鳳伏說,近幾年他通過收購和兌換有獎瓶蓋,獲得不少利益。今年他召集工人回收可“揭蓋贏獎”的瓶蓋,并用自己的錢墊付給部分工人。“有我母親的8萬元養(yǎng)老金,還有3萬元貸款,現(xiàn)在還欠了工人4萬元,一共14萬元左右”。
賀鳳伏說,“7月上旬我去兌換時,可口可樂說此舉屬非正常消費不予兌換。”
可口可樂(廣西)飲料有限公司接受采訪時表示,賀鳳伏不是消費者,不具有兌獎的資格。他們認為,“大批量收購瓶蓋并非正常消費者行為,不符合促銷活動針對的消費者主體”,并有“套利、掙差價”之嫌。
雙方爭辯 各執(zhí)一詞
記者查看了可口可樂促銷活動在當?shù)貓蠹埳系墓荆?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,購買帶有“揭蓋贏獎”促銷標志瓶蓋的產(chǎn)品,有機會贏取“贈飲獎”。獎項設(shè)置及兌獎方式:如瓶蓋內(nèi)印有“送一罐可口可樂330毫升汽水”的字樣,即可獲汽水一罐,中獎?wù)咝钄y帶中獎瓶蓋去指定兌獎點兌獎。
可口可樂(廣西)飲料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覃治認為,兌獎是基于購買可口可樂公司產(chǎn)品而賦予消費者的權(quán)利。賀鳳伏不是購買產(chǎn)品的消費者,不存在合同關(guān)系。假設(shè)公司不知道瓶蓋來源,就會把賀鳳伏當普通消費者看待,但其明確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和瓶蓋來源,且以營利為目的,這不符合促銷活動規(guī)定。
然而,為賀鳳伏提供法律咨詢的廣西安信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韋開林表示,直接購買飲料的是直接消費者,但一部分人喝完飲料就將瓶子丟棄,丟棄行為在《民法》里面屬于拋棄,撿到這個瓶子就是先占,對于先占所得的行為,受法律保護。不管是直接購買的消費者,還是先占所得者,都應(yīng)是消費者群體里的消費者。
可口可樂(廣西)飲料有限公司相關(guān)負責人表示,往年是否給予賀鳳伏批量兌換瓶蓋,公司方面沒有查到相關(guān)記錄。覃治認為,賀鳳伏以前有可能隱藏了轉(zhuǎn)賣瓶蓋牟利的事實,往年如果兌換成功,并不能視為公司對他這種收購行為的認可,“只能說他成功地鉆了規(guī)則上的漏洞”。